若出现如下情况,则可提出无罪辩护的主张:首先,如果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主观心理因素无法明确,也就是说,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身并未存在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其次,如果被告人不符合构成犯罪所需的特定条件,例如,能证明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满足职务侵占罪所规定的特殊主体范围;此外,如果指控方提出的证据无法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即这些证据之间存在着断层,这将会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提出无罪辩护的主张;最后,如果办案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存在程序违规现象,例如,通过建议排除非法证据等手段,使得原本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而导致无法达到认定职务侵占罪所需的证据认定标准,此时也应考虑提出无罪辩护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东莞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在东莞市的刑事法律实践中,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我们主要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的相关规定。这一条款详细阐述了侵占罪的基本构成要素。侵占罪通常指的是行为人将其受托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关于具体的立案金额标准,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情况不同,因此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在东莞市,我们需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来确定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倘若出现如下任何一种情形:产生怀疑的主客观心理状态并无直接证明其存在的证据;被指控者并不符合任何特定犯罪条件,例如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要主体规定;证据链条出现缺陷或断裂,可能对事实判断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操作,有可能导致有效证据受到不当排除,使得犯罪行为的事实上无法做出准确判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坚决主张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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