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两年后辞职还有赔偿吗
若员工不幸遭受工伤并落定残疾程度,在明确了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之后,若决定离开该职务岗位,则工伤保险基金会根据企业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月薪资作为基数,按照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的月数,向伤者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医疗补助费用;而用人单位同样需以上述的在岗职工平均月收入为参照,结合当地政策规定的月数,向伤者发放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费用。当然,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那么这两笔赔偿款项均将由用人单位在伤者离职之时全额支付给伤者本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工伤两年后还能做工伤认定吗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定,工伤认定的期限划分为两个阶段:短短30日内必须完成之申请,以及不超过1年的最终判定。对于因工作关系而遭受损害的劳动者来说,通常需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30个自然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该表格可至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或由设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的劳动工伤窗口获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则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依据法定程序和时间进行工伤认定并做出相应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雇员因为工作上的意外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并且最终选择离开原岗位时,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都需要负担其一次性的伤残津贴。根据当地社会保险政策的具体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将会以该地在职人员的平均月薪作为基准来计算并支付相应的医疗补助金,而且用人单位也必须在这个基础上,额外承担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话,那么这两部分的费用就会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