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空挂户口而言,通常情况下它们并未满足被安置的条件,故无法享有房屋分配及相应的补偿权益。所谓的空挂户,是指落户者仅将本人的户口登记在此地址,然而其并未实际居住在此地的现象。
在真实的情况中,某些落户者出于各种便利性的考虑而将户口迁入,但是实际上他们与该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并无实质性关联,因此,当面临到征地拆迁等情况时,这类空挂户口的居民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农村地区所存在的所谓的空挂户,其实并非我们常规理解中的那种空挂户。例如,一些基层乡村委员会为了规避自身因负责分配村里集体利益而产生的风险,可能会与上门女婿、投靠亲戚的老年村民、以及本村的已婚妇女或者离婚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等签署所谓的"空挂户"协议,要求这些人员承诺不要参与集体利益的分享。这种类型的协议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被拆迁居民们的正当权益,公民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撤销。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宅基地拆迁涉及法律有哪些
国务院于2019年颁布的《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行以及转让,应遵循国家对土地管理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政策。而对于被赋予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们而言,他们依法享有对集体公有土地的占有权与使用权,且有权利在这片土地上兴建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然而,如果宅基地由于自然灾害等人为或非人为因素而消失了,那么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将宣告终止。
同时,对那些失去宅基地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分配宅基地。当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或者消失时,应立即依据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一般而言,只持有空挂户口而并不实际在此居住的人通常无法符合搬迁安置的相关条件,因此他们也不能享有住房分配权与赔偿金等相关权益。所谓“空挂户”,即是指那些虽然户籍在某个地方,但是并无在该地实际居住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农村社区存在着“空挂户协议”这一现象,此类协议要求社区居民自动放弃集体利益的共享权利,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对居民权益的严重侵害,因此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在涉及到宅基地拆迁的问题上,对于这类空挂户口的回迁房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严谨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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