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定合同诈骗罪中数额较大这一程度的相关准则,规定如下:当个人作为合同签署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诈骗行为,且其所涉及的公私财产价值范围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时;或者是当单位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以该单位名义签署合同并实施欺骗行为,且所得收益全部归属该单位所有者,此时诈骗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情况均被视为数额较大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二、合同诈骗中间人怎么处理
此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中间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是否明知其行为构成共谋。若中间人确实已知事实且参与其中,则可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角色。反之若中间人对该违法行为毫不知情,那么他便不具备成为共犯的条件,也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进行合同诈骗的意图,仅仅因为各种客观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所欠债务无法偿还,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应被视为合同诈骗罪来处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对于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判定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若行为人为个人,涉嫌进行合同诈骗活动并导致公共及私人财产损失价值达到5000元至2万元者;或者在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等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合同诈骗活动,且所获得之收益归属于单位所有,诈骗金额为5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情况,皆可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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