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故父母的公管房子女
若父母在世之时未分配私人房产或其他可进行继承的资产给子女,那么子女在父母离世后便无法继承父母所拥有的单位公共住房。虽然子女可实质性地在该住房中居住及行使使用权,然而却并不意味着他们有权获取该住房的所有权。对此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或者集体,而非个人私有财产。因此,此类公房并不符合传统意义上可作为遗产分配的范畴,子女也就无从谈起对此类公房的继承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已故父母的房产如何出售
倘若父母不幸离世,房产的转移就必须首先进行过户手续。此时,合法继承人应携带其身份证件、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父母的死亡证明前往公证机关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待获得公证书之后,再将房产继承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递交至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过户。在完成上述步骤后,方可对外出售该房产。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因继承或遗赠而获取的不动产,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需提供死亡证明文件、遗嘱或全体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资料等。
此外,亦可提交经过公证的相关材料或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以供参考。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假如前述的父母未能将其各自名下的私有房产或者可继承之财产交由他们的孩子们继承,那么这些孩子们在他们的双亲离世之后,就丧失了对其已故父母所服务的公司所分配的公有住房的继承人资格。虽然这些孩子们可以继续居住并享用该住房,但是这并不等同于他们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为,这个所谓的公有住房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它并不构成个人财产,因此,它并不符合我们通常理解的传统遗产分割的概念,也就是,每个子女都应该有权从其已故父母那里继承相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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