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判机构的审判实践中,连带责任和责任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即两者所包含的法律义务及担当的行为方式有所不同。尤其是在涉及到担保的法律关系中,对比于单一保证,连带责任条款所要求的保证人需要承担更大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保证的情况下,若是主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此时保证人才需承担起代为履行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具有补充性质;
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背景下,保证人被视为与主债务人同等地位的负债者,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可以选择向债务方或者保证方提出债务求偿请求,无论是哪一方向都没有权利拒绝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怎么赔偿比例
若交通事故的双方都为机动车辆,那么双方在其所投保的交强险赔付额度范围内需要全额互负赔偿责任;如果仍然存在不足的部分,则需要按照责任分配原则由双方分别承担七成与三成的责任份额。
若交通事故中至少有一方为机动车辆,另一方面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辆在其投保的交强险额度范围内仍需全额赔偿对方的损失;而对于不足的部分,如有必要,应当根据责任判定结果进行划分,具体表现为:如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则主次责任的划分比例应为八比二;反之,如机动车辆在事故中仅承担次要责任,则主次责任的划分比例应调整为六比四。
最后,若交通事故中的双方都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损失都将按照七比三的比例进行责任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裁判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连带责任与责任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尤其是在涉及到担保的情况下,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需承担比普通责任更多且严重的赔偿责任。相较之下,在一般的保证制度中,当主债务人为其承诺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按照约定承担起相应的辅助性或补充性的法律责任。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和主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债权人有权向其中任意一方提出索赔请求,而无论是哪一方都无权对此予以拒绝。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