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
关于本院审理案件所需缴纳的费用计算方式,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各类财产纠纷的案件,其应缴费用将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或价值,按照规定的比例逐步累积计算后得出;
其次,离婚案件的每宗收费标准为五十元至上百元不等,而对于侵犯姓名权、商标权、肖像权等各类人身权益的案件,其费用则定为每位当事人一百元至五百元之间;
最后,对于诸如收养、继承和其他不属于财物纠纷范畴的普通诉讼案件,其收取的费用区间为每位申请人五十元至一百元不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谁承担
在司法操作中,诉讼费通常首先由原告预先缴纳,以示其对该项事务是否提起诉讼的认真考虑。当案件审理结束之后,付费负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依据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定来进行衡量转移。通常情况下,诉讼费用将由败诉的一方承担,以便彰显公正公平的司法精神。若原告提出的某些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而其他请求则遭到了驳回,那么应按照院方的最终判断,让原被告共同分担诉讼费款项。通常,这种分配原则是根据胜诉方和败诉方的比例来决定的。如果败诉方为多人,那么诉讼费将由法院根据各人之间与讼争事项利益相关的程度(或者他们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各方参与程度等因素分别计算,并确定每个人需要承担的数额。对于那些适用简便诉讼程序的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将会减半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本院对各类案件审案所需缴纳费用的精细化规则覆盖了多重环节:对于涉及时下最普遍的财产纠纷案件,依据诉讼请求所涉及的金额或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累计计算相应的费用标准;至于涉及家庭关系变化的离婚案件,每个案件收取的手续费则在五十至一百元之间不等;而针对侵犯人身权益性质较为严重的案件,每位当事人需支付的费用为一百至五百元不等;至于诸如收养、继承等普通诉讼案件,每位申请人需支付的费用则在五十至一百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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