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教育机构内遭受人身损伤,则可以推论出教育机构对此负有过错责任。
2.对于患者因以下特定情况而受到伤害的情形,通常会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责任: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涉及诊疗规范的规定;
(c)故意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3.当动物园所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可推定动物园在此过程中有过错责任。
4.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因脱落、坠落导致他人受伤的,可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员或使用者对此负有过错责任(需特别注意的是:建筑物倒塌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5.堆放在地面上的物品因倒塌而导致他人受伤的,可推定堆放该物品的人为过错方。
6.树木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因素而折断,从而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推定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对此负有过错责任。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推定施工方对此负有过错责任。
8.对于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员,其过错责任将被推定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侵权责任中挂靠和雇佣关系是什么
雇佣关系乃是经由受雇者与雇主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使得受雇者为雇主提供相应的服务或是工作内容,同时雇主则需向其支付相应的薪酬。在较广泛的概念下,雇佣关系其实包含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以及狭义层面上的雇佣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最为直接且至关重要的联系。
然而,在中国政府法律以及劳动保障行政实践的角度来看,雇佣关系实质上主要指代了狭义层次上的雇佣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剔除了劳动关系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后的雇佣关系。例如,采用挂靠方式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如若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损害,若最终判定其负有责任,那么将会由挂靠的用人单位及被挂靠的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民事侵权责任制度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当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者在接受教育机构教育过程中所受损害的事件时;或者在医疗机构由于其违反相关规定、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拒绝向患者提供应当由其掌握与管理的病历及其他相关医患资料而导致患者因此遭受伤害之际;同样适用于动物园内的动物意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形;另外还包括建筑物、广告牌、电线杆等公共设施在正常使用期间发生脱离原位、堕落受损,以至于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情形;货架等物体倾翻或倒塌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意外事故;树木自然断裂或在人为砍伐过程中所致人身伤害的案件;在地下进行挖掘工程设备误伤他人的情形;以及非法占有并擅自使用具有极高风险性物品所引发的害人性命的严重事件。这些都是在法律实践中可以认定责任方存在过失的典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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