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管理人一般由谁担任
在公司解散清算的过程中,清算人的选任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派遣人员组建的清算小组来承担,抑或是依法设立的诚信度较高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其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充当此角色。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且已获得执业证书的个体,同样有权利和资格成为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方式是否必须书面
清算组并非必然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然而清算组应从确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债权人发出函件通知,并在六十天的期限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这一事项。
债权人则需在自接收到函件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或者在从未收到函件通知的情况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天之内,向清算组申报相关债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企业濒临解散进行清算处理之时,债权人以及公司各方权益的保障更加依赖于对清算负责人的择优遴选中。此项选择主要以两种形式展开:首先是通过政府部门或制定相关制度的机构委任的代表人员共同组建清算工作小组来承担清算职责;其次则可以邀请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执照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及破产清盘事务所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组织来担任清算人。而且,经验丰富且具备专业知识与执业资格的个人同样享有成为清算人的资格。这样全方位的执行方式旨在保证清算过程中的专业性与公正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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