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式有哪些
股权转让行为可区分为直接转让以及间接转让两种形式。所谓直接转让即是出让方以自身名义,直接向受让方进行股权转移的行为;而间接转让则指在该过程中,出让方与股权的所有权并非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来完成转移,例如因继承、公司并购等因素导致的股权变动。
值得关注的是,股权直接转让与间接转让之间存在着重要的现实差异,即部分股权转让实际操作中,若能巧妙地将直接转让转变为间接转让,便有可能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处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份时,应当以契约的方式,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彼此间股权的分割事宜。若双方能够就股权转让的份额以及转让价格达成共识,则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转让操作。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或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分配存在困难,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根据股权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其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股权转让分为直接转让与间接转让两大类别。所谓直接转让,即是指出让方向受让方直截了当地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然而,间接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影响因素众多,典型如传承因素(即继承)及企业合并与收购行为等,都是造成股权变更的常见诱因。在实际商业运作之中,巧妙地将直接转让演变为间接转让,或许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各类税务负担。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两类不同的股权转让方式,其背后所蕴含的现实差异性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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