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家庭暴力并选择离婚时,所需提供的关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报案记录不可或缺,这可以由受害者亲自作出指示,或者亦可由目睹或耳闻家庭暴力行为的邻里和友人代为办理。其次,周围亲密的朋友及亲属、知情人以及愿意出面作证的邻居、社区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等的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此外,书面证据如男方所撰写的忏悔书等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最后,视听材料、录音录像等也被视为有效的证据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据种类繁多,具体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然而,所有这些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后,方可作为判定事实真相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家暴离婚彩礼需要退吗
夫妻间遭受家庭暴力而寻求离婚者,并不必然涉及到退还彩礼的问题。实际上,离婚之后女方只需要对彩礼进行返还的情形仅限于两种:
首先,双方已经依法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尚未真正开始共同生活;
其次,若当初男方在婚前给予彩礼的行为导致其在离婚之后陷入经济窘境。因此,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触及上述情况之一,男方就无权在离婚之后向女方索要彩礼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涉及到的离婚纠纷中,当面临家庭暴力行为时,至关重要的是能够收集和提供以下几方面的关键证据:首先,必须要有相关的报警记录;其次,受害者本人或者第三方证人的证言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证据来源;最后,书面证据,例如对方写下的忏悔书以及相关的视听资料等等,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等等,然而,这些证据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之后才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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