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保险公司以及诉讼状的写作方法
关于起诉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偿责任之讼状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原告:原告即为理当得到赔偿的权利人,若在人身伤害事故中受伤之人系伤者自身,应当依据伤者的个人信息详细填写其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以及通信地址等相关事项。若为单位财产受损的情形,则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将被视为原告。而在涉及到死亡事故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即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内的全体共同原告,同样需根据他们各自的身份信息详细填写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以及通信地址等相关事项。
2.被告:被告乃负有赔偿义务之人。
3.具体且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的赔偿项目可参照本网站诉讼指导栏目的交通事故计算表格进行确定。
4.事实与理由部分:可按照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实际发生过程进行详细描述,或者根据当事人自行了解到的事实经过进行阐述。同时,还需注明交警部门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受伤方的治疗状况、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支付款项的情况、肇事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等等需要加以说明的事实。
5.诉状落款处应由赔偿权利人亲自签署姓名或加盖印章,若为人身伤害事故,则由受伤者亲自签字确认;若为死亡事故,则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签字确认;若以单位名义提起诉讼,则须由单位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如何起诉物业服务不达标
针对物业服务未达标准的质疑,可采取以下方式展开维权行动:
(1)首先,应明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实际执行区域的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
(2)其次,业主应提交具有针对性的起诉书并向该法院提起诉讼;
(3)此外,业主还需收集与诉讼请求相关的明确确凿的证据资料;
(4)只要符合立案规定,法院应在七天内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然后才能正式立案;
(5)一旦立案成功,法院将安排合适的开庭日期,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以及相应负责人等信息;
(6)随后进入审判程序环节,首先需要公开宣告开庭,核实当事人身份证明,介绍合议庭成员,并详细告知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
(7)最后宣告判决结果,如双方均表示接受判决,当事人即需自觉据此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相关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文将详细阐述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的步骤及注意事项:1)指明原告的法定身份,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组织,同时需提交充足且精确的个人资料;2)作为被告方的保险公司自然是诉讼的核心对象;3)在诉讼请求中,应明确列出各项具体要求,可参照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格进行制定;4)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需要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相关证据以及赔偿诉求等内容;5)最后,诉讼状必须由享有权益的当事人(如受害者、继承人或者法人组织)亲自签署/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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