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能善意取得吗
关于适用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明确规定仅在下列特定情况下才可适用:
(1)该类房产的不动产登记册在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过程中出现了错误;
(2)登记名义人以自身名义从事无权处分行为;
(3)受让方在接手该房产时为善意第三方;
(4)受让方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收购该房产;
(5)必须已为受让方完成对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不动产能过户吗
不动产权证书具备合法的转让效力。在进行不动产权证书的转让过程中,首先需由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并领取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随后领取测绘图表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之后必须依据相关规定清缴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等费用,之后并将上述申办材料依法提交;最终在符合各项规定且履行完所有程序后,便可按期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并顺利完成房产变更过户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必须满足以下几个严格规定的条件:首先是不动产登记出现误差;其次是名义所有者并无权力进行处分;再者则是受让方必须出于善意购买并且支付了公允而合理的价格作为代价;最后,还需要完成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这四个条件相互作用,构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至关重要的法律支撑,从而保障了交易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只要符合上述全部条件,那么不动产就有可能成功地实现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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