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盗窃未能获得成功并不构成盗窃行为,但是只要涉案人员已经开始执行盗窃行为,便可以视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行。然而,如果盗窃涉及的财物价值相对较小,同时盗窃并未获得成功,这时可能将会免于受到惩罚。
若盗窃所涉及的财物价值较为巨大,即便盗窃并未得逞,仍有可能被判定为盗窃罪名成立。而在这种情况下,将以犯罪未遂来判责,并且可以根据既遂的相关法律规定,适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对帮助接收并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通常视为受骗者未经授权进行了卡片盗用,其本人并不清楚这笔款项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的,因此无法认定为“帮信”犯罪,自然也就无法追究其相应的连带责任。
2、然而,若行为人在明知该笔款项系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协助处理服务,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诈骗罪中的帮助犯。在此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仅针对提供“帮信”服务的人员提起诉讼,而应将主要矛头指向实施实际诈骗行为的被告方。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便盗窃行为未能得逞,亦应视为犯罪。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如何,都不能排除其构成盗窃罪的可能性。对于财产价值较小的案件,可以考虑予以免除刑事处罚;然而,若所涉财物价值巨大,那么便有可能按照犯罪未遂的标准进行定罪量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将依据既定的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适当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因此,尽管盗窃未遂的涉案人员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具体的处罚力度可能会因情节轻重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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