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探讨公司加入债务这一事宜时,必须明确指出,未经股东大会的决议是绝对不可行的举动。关于公司借款的决策,实则为一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因此务必需要召开全体股东参与的股东大会以听取各位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多数股东通过决议之后,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决定进行详细的书面记录。除非在公司章程中有特殊条款或已经得到股东(大)会的正式批准,否则,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无权擅自授权公司向他人提供借贷服务。
如若此等行为未能按照上述程序获得股东的明确认可,股东们有权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这些行为;
同时,相关机构亦会对此类案件给予公正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公司债务出问题经办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经办人员仅作为特定事宜的处理者存在,并不必然成为债务的承担主体。
然而,经办人员必须证实其自身并未实际占用相关资产或为该项债务负有直接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经办人员无需对可能产生的责任及不良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若经办人员被确认为债务的主体,则将负有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公司筹资活动往往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此类决策事关重大,因此要求全体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除非公司章程中有特殊规定或者已经获得了股东们的明确授权,否则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均无权擅自进行借贷行为。对于任何未经许可的借贷行为,股东有权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诉,请求予以撤销。这些机构将会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相关事宜进行妥善处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