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吗
无可否认的事实是,所谓的“国家调解”实际上是指我国政府机关在此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借助于说服教育这种方式,使得民事纠纷或者轻微刑事案件的各相关方能够在自愿基础上形成和谐的协议,以此来化解矛盾冲突的一种调解机制,也常常被人们称之为“政府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调解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1.在法律法规依据上有所区别。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相关条例;
然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则更加依赖于《劳动法》等其他配套法规。
2.对于申请的条件存在差异之处。调解并未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然途径,相对而言,仲裁才是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劳资纠纷的必要环节。
3.关于申请期限与处理期限也不尽相同。劳动者若欲申请调解,应自察觉自身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向所在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递交申请;若选择申请仲裁,则需从知晓或是怀疑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求援。
4.在法律效能方面,存在鲜明对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所主持的调解协议虽然具有显著的有建设性意义,却无法起到强制执行的效果,全然需要依赖双方当事人秉持诚信原则自动履行约定;反观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导的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便自动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要求重新进行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处理机构方面亦存在显著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先行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调解书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顾名思义,其主要通过政府机构的斡旋、协商及调停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行达成全面的和解协定,从而有效地化解各类民事纷争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尽管如此,当行政调解书在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前提下,确实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然而,若有任何一方未能如约履行,另一方并不能径直依据该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而需借助于诉讼或其他法定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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