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购买社会保险且未签署劳动合同的赔偿事宜,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首先,对于企业未能签署劳动合同所引发的赔偿责任做出以下详细阐述:其一,当企业从开始雇佣员工之日算起,若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内未与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企业应承担向员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同时还需与员工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此外,企业向劳动者每月经展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日期为雇佣之日起计算,满一个月后的下一天开始,直至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为止。
其次,当企业从使用员工之日起满一年后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则在自雇佣之日起满一个月的下一天至满一年的前一天这期间内,企业须依法按照步骤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而在此期间内则被视为企业已于雇佣之日起满一年后的当天,与劳动者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此时须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二、没交社保除了补交还有哪些赔偿
您有权要求赔偿因公司未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所引发的经济损失。若由于企业未能为您购买社会保险,导致您无法享有正常的社会保障福利,便可依律追求公司对相关损失予以赔偿。例如,由于公司未依法缴存医疗保险,以致您在就医过程中无法获得合理的费用报销,那么,针对应当得到报销的那部分金额,您完全有权利向公司提出赔偿诉求。倘若因企业未按法规缴纳社保事宜而被动终止劳动关系,您亦有权寻求经济上的补偿。
至于何谓经济补偿,其核算方法如下:对于为企业服务满一整年的劳动者,企业理应以该员工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假如某员工在工作年限之中的时间未达到六个月,则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至于工作时长超过或等于六个月但未达到一年者,那就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评估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关于尚未购买社会保险亦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以下为赔偿标准详述:若未签署书面合同已超出一个自然月,企业有义务向其支付双倍工资,此种情况将持续至双方重新签署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为止。然而,如在达到一年的服务期后仍未签署书面合同,则企业须继续支付双倍工资至满一年前一天为止,此后视作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必须尽快与该员工签署书面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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