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为针对债务人为之提供担保的第三方人士,目的在于确保其在承担担保义务之后,能够顺利地实现追偿权益,故此,他们须要求债务人为自身的利益所考虑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作为预防。为了避免出现担保人在履行责任过程中遇到困难导致损害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的情况发生,进而设立了另一位反担保人以对担保人进行进一步的保障和支持。若不幸,担保责任得到了实际执行,并且担保人未能成功履行其原本担保的义务,那么这个时候就有反担保人挺身而出,象征性的扮演起担保人的角色,实质上就是完成被担保人本来应该完成的那部分担保工作。反担保人其实是被担保人反方向地提供给担保人,负有财力负担超出担保人原本所做担保的额外部分担保工作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企业征信多久更新一次
通常情况下,个人信用记录的更新周期为一至两个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个人信贷信息库(简称“个人征信”)的数据每一个自然月份都会进行一次系统性的更新。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数据并非由中国人民银行自行生成,而是由各个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
至于各个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信息更新频率,则取决于它们向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提交数据的频率。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反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第三方保障,以确保在保证人圆满完成其保证职责之后,能够顺利地对所欠款项进行追索。若是保证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履行其承诺的保证义务,那么反担保人将会挺身而出,代其承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从更精准的角度来看,反担保人实际上是被保证人为了进一步提升保证人的保障力度,而向后者提供的额外财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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