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需强行将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嫌犯进行问询查验,则应在得到公安机关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之后,通过出示传唤证明文件以实现传唤职能。
二、执法机构应对被传唤者明确告知其被传唤的原由及依据。对于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传唤或企图规避传唤的人员,均可实行强制性传唤措施。
三、若有违纪行为当事人无充分理由、不愿出庭受审或试图回避传唤,以及法律对其有权实行强制传唤的其它违法行为人员同样适用本法规。
四、执法机构应向被传唤者详细陈述传唤其的原因与依据,对于因无合理缘由而拒绝回应传唤,或是逃避传唤的违规行为者,以及法律规定其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传唤的其他中度以上违法行为人员,都可依照法令实施强制传唤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内容
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应予以责令五日内以下拘留或罚款五百元以下;情节严重者,则可予以五日至十日以下拘留,且罚款金额亦为五百元以下:
第一项:通过书写恐吓信或采取其他方式非法侵犯他人人身安全;
第二项:公开侮辱他人或捏造不实言论进行造谣污蔑;
第三项:恶意编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致使他人因此陷入刑事追责的困境或面临公安机关治安管制的处罚;
第四项:对知情人士及其直系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暴力攻击或报复行为;
第五项:频繁发送涉及色情、侮辱性内容及其他类别有害信息,造成他人正常生活受到干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首先,如有必要对涉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士实施强制性询问与检查,执行方须取得公安机关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的审查批准后,才能凭借传唤证明文件履行传唤职责。其次,执法机关应当向被传唤者清楚地阐明其被传唤的具体缘由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传唤或者试图逃避传唤的人,可以考虑采取强制性的传唤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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