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寿保险公司不理赔有起诉时效吗
的确如此,关于保险纠纷方面,通常的诉讼期限为三年。充裕的话,从权利人明确意识到或推断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以及义务人应承担责任开始计时。倘若涉及具体法律规章,依照法律规定为准。
然而,当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时,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人寿保险怎么赔偿
1.报案环节(然而,请注意在寿险领域,绝大部分案件并不需报案这一步骤)。
2.保险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以及深入调查(需注意财产保险和寿险面临的具体情况在操作上可能存在差异)。
3.向保险公司递交完整详细的理赔材料。
4.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责任条款对理赔申请进行严谨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出应支付的赔偿款项(针对数额较大的理赔案件以及存在疑问的理赔事件,还需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工作)。
5.向申请人书面发送理赔通知书(包括支付或拒绝支付款项两个选项)。
6.完成处理程序,顺利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涉及保险领域的争议诉讼时效期限通常设定在三年间。同时,这一时间截点的计算方式是基于权益受到损害或是理应知晓权益受损之日开始计算的。至于具体的时效期限,则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确定。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权益受损已经超越了二十年的法定时效期,那么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适当延长。因此,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及时采取有效的维权措施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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