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追尾事故的责任主要源于肇事方,即后车驾驶人员。因此,两辆车子的维修费用将全权由后方车辆所购买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至于受到追尾撞击的那部车辆,则只有交强险中所包含的无责赔偿中所规定的权益可用。这种无责赔偿,是由撞尾者购买的保险公司替代其负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然而,座位险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因车辆座位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并提供相应的赔偿保障。依照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法律条款,当追尾事故发生之时,无论是前方车辆本身是否存在其它问题,一旦存在车辆追尾行为,便可判定为后方车辆负有全部责任。在此种情形之下,后方车辆首先需要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接受保险公司对前方车辆进行拍照取证以及损失评估,然后依据固定的评估结果支付前车所需的修理费用。除此之外,后方车辆还需向前方车辆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这项补偿金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在所有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后,后方车辆同样需要自行修复受损部位,保险公司将会再次进行损失评估,随后才会对后方车辆的修复费用进行报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追尾后车全责,后车车主死亡,前车需要赔偿吗
在追尾事故中,若后车驾乘人员不幸身亡且系因后车负有事故全责所致,那么前车驾驶员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根据现行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法规,对于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项,各汽车经销商的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账户将提供最高额度的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追尾所导致的损失通常被评定为后车的责任范围之内,因此此类损失应由后车所在的保险公司负责进行理赔。而对于前车来说,他们只能享受强制性交通保险中的无过失赔偿部分。在涉及到乘客座位的情况下,仅仅能够从座位险中获得相应的人身伤害赔偿。在事故发生之后,后车需要及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承担对前车的修理费用以及可能存在的额外补偿金。在后车完成了自我修复工作之后,保险公司会再次对其修理费用进行审核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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