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规,诉讼费用的收取与索赔请求金额息息相关。若所涉财产纠纷财产价值未超出人民币1万元的范畴,则每宗案件需缴纳50元的诉讼费用;
然而,如经济纠葛的数额已然超出这一界限,那么诉讼费用则应按照法定标准,根据争议金额比率进行相应的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方全额承担,但在胜诉方主动承诺负担的情况下,审判庭也会酌情考虑予以批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诉状受理的收费标准与其所涉赔偿请求数额密切关联。在涉及财产纠纷且其数额未达至10,000元者,每宗案件之收费为现行法定标准的50元人民币;如数额超出该上限,则按照法定比率进行征收。在此准则下,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方可承担负担,但在胜诉方主动愿意承担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斟酌处理。本项法律制度设定的宗旨在于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以及高效运作,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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