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务中,我们可以选择风险代理方式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方签署详尽的风险代理合同,以明确界定双方需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委托方应付的费用金额。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代理费用的支付不得超出合同所规定的上限,且该上限不得超过约定标的物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此外,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及群体性案件等特殊类型的法律事务,则不允许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二、保险理赔先走强险吗
当遭遇车祸并触发损害时,您有责任首先使用交强险来保障权益。在道路交通意外发生之后,法律规定必须优先以交强险作为赔偿依据,若交强险无法满足赔偿请求,那么商业险才会根据交警的裁定,按照实际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辆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而给受害者带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按照责任额度进行强制性赔付的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协助处理涉及交通事故的赔付事宜时,我们提供风险代理服务作为选择之一。在此过程中,由律所与客户签署风险代理协议,该约定将详尽阐述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对应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费用支付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费用的收取不得超过协议中所规定的最高限额,而这一最高限额也不能超出标的物实际价值的30%。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涉及众多当事人的群体性案件等,则不适用于风险代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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