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这两者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犯罪类别。若原有之绑架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演变为以将被害人贩卖为主要目的的拐卖儿童行为,则该犯罪性质应依据拐卖儿童罪进行定罪处罚。相较于绑架罪,拐卖儿童罪的刑罚力度往往更为严厉,其最高法定刑甚至可以达到死刑。
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还需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绑架罪转化为勒索罪的条件是什么
1、所涉及的犯罪目标有所差异。
首先,敲诈勒索罪中的犯罪威胁对象以及获取财务的对象通常是同一个体或组织;
然而,绑架罪中的犯罪威胁和获得财务的对象则往往指向两个不同的主体/个体。
2、客观要素的展现方式各异。具体而言,敲诈勒索罪中威胁的内容若涉及到暴力行为,那么行为人通常会声称这种暴力行为将在未来某一时刻实行;而绑架罪中的暴力威胁,往往是在当下、当场已经付诸行动的实际状况。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一类极其重要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类型,其犯罪目标主要针对的是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部分学者持有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标具有复合性,既包括了人也涵盖了公私财产。
然而,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素出发,我们可以发现,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仅限于财产所有权,
因此,其犯罪目标仅仅包含了公私财物,并不包括人。此外,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这也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之间的显著区别之一。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罪的犯罪目标主要是公私财物。
在客观层面上,本罪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强迫受害者交付财物的行为。其中,所谓“威胁”,是指通过告知受害者将会面临某种恶果来迫使他们处置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置财产,他们将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遭受恶果。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严明法律,关于绑架罪向拐卖儿童罪的演化问题,应当以上述后者作为最终定罪严惩之目标。原因在于,拐卖儿童罪所规定的刑罚较前者更为严厉,其中最高可判处死刑。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则需要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循转化犯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原则,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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