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丧葬费应按照逝者生前两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予以支付。若在此期间,逝者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死亡时上一年度本省全体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的平均养老金水平,则需按照死亡时上一年度本省全体企业退休人员的月平均养老金标准,向其家属发放两个月的抚恤金。
2.对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将依据死亡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进行计算。具体而言,每满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便可领取一个月的去世时上一年度本省全体企业退休人员的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然而,此项抚恤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二十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河北省死亡赔偿金标准
(1)若受害者系60周岁以内的城镇居民,则其死亡赔偿金额应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反之,若属于农村居民,则死亡赔偿金额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年。
(2)如受害者介于60至74周岁之间,作为城镇居民,其死亡赔偿金额应等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减去(受害者实际年龄与60岁之差】;而农村居民在该年龄段内的死亡赔偿金额则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年减去(受害者实际年龄与60岁之差】。
(3)如果受害者已超过75周岁,无论其城镇身份抑或农村户口,其死亡赔偿金额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5年或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5年,不得有任何差异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依照现行法规制度,遗属慰问金等同于已故人士在世时前两月所能享受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这一金额小于本省企业离休人员在上届年份中所取得的平均双月养老金,则将会以该平均值为准,额外发放两个月的抚恤金。 2.对于一次性的抚恤金支付,将根据死亡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进行计算,即每满一年即可领取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的月均养老金,然而,此项福利的最高限额为二十年零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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