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与死缓这两种量刑形式之间的区别,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适用对象有所不同。死刑的实施对象通常都是那些所犯下的罪行极端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而对于那些罪责应当被判处死刑,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暂时不适宜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来说,死缓则成为了他们的主要选择。
其次,核准程序也不尽相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死刑案件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上报审核后进行核准,然而在死缓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判决,并且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后即可执行。
此外,在执行方式上,死刑通常会直接对犯罪分子施加死刑惩罚,而死缓则有可能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减免甚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死刑和有期徒刑一起判合规吗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且需进行执行死刑的案件,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可能性。若被告人身负多条犯罪行为,需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非将各项处罚分别执行。换言之,若部分犯罪被判定应处以有期徒刑及其他零散刑期,而另一部分则被判处死刑,那么最终的判决结果必然是将所有刑期合并为一个整体,即执行死刑。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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