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程序性处理,即若某个公民离开居住地超过了法定时限达到两年之久,其亲属和利害方有权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人员宣称为“失踪者”。
其次,依据正常情况下的法定继承原则,我们可先将其应得的份额予以提存,待其归来后再交还给他;倘若其不幸离世并且比被继承人更早离世,那么他的遗产优先考虑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前提下,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其继续继承其应有权利义务的制度),若无其他人在场,则由他的同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该遗产;相反,若该人员在被继承人离世以后离世,那么他的剩余财产将归属于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继承人为赡养老人是否能获得遗产
在未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并非必然剥夺其分割遗产的权利。
然而,这并不代表他们可以理所当然地获得遗产。根据我国现行法例规定,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对于遗产的份额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然而,若存在具备扶养能力且具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未能履行扶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之时,这类继承人将被视为不应获取财产或者仅能获得极少量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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