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行为人在借款过程中以虚假抵押物作为担保,便已触犯了欺诈的法律法规。行为人通过虚构抵押物,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通常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二、欠条上的签字怎么就算职务行为
对于论述中所提及到的第一种情况,即仅有业务员本人签名而未明确标注单位名称,或者虽然填明了单位名称却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问题。若是单位对此表示认同,那么这类行为即可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然而,如果单位对此不予承认,便需要依据债权人或业务员自身所能提供的证明材料,适时地引导他们积极举证。若能在债权人或业务员手头掌握有关证明材料以证实的确属于单位应付款项,那么我们认为这应视为职务行为,否则,仅由业务员个人负担相应责任。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第二个议题,这里涉及到的是长期买卖业务中担任负责人或采购者角色的人员在离职之后,仍然以单位之名为债权人出具欠条或财务报表、采购货物清单等文件资料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单位对此表示默认,自然就不存在任何争议;然而,即便单位未予认可,仍然需要债权人通过举证方式使得事情得到解决,只要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便可将此类行为视为职务行为据实处理,反之若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仅仅凭借该类文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这类行为将不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然后谈及第三个情形,长期买卖业务中,尽管这些职位的负责人或采购人员并未离开公司,而是被调离原有的部门工作。尽管在此期间他们所出具的欠条相对于离职员工而言更加具有公信力,但是当公司对此否认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辅助证明。
最后讨论的焦点是债权人向工地运输建筑用料,同时个人据此给出欠条的场景。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人为单位且此时本单位正在该处建设项目中有实际需求,并且上述建材已送达该项目所在地,同时本单位在该工地上亦具有相应的员工,一般来说可以确认此类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然而另有所报,如果是为工地运送诸如馒头之类的生活必需品,收件方填写了公司名称,但未加盖章,在单位对其不予认可的前提下,不仅需要对该等生活用品的使用期限、用量、地点以及需求者身份进行详细分析,查明相关事实真相,倘若所得结果与工地实际需求相符,那么这种行为同样应当被视为职务行为之例。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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