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应被视为自初始起并不存在。
然而,对于宣告无效之前由人民法院做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完成履行或正在进行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其效力不应受到追溯性的影响。然而,由于专利权人的恶意行为给他人带来的损失,仍然需要对此类损害给出相应的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没有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等款项,并且此种行为明显背离了公平原则,则应当全额或部分地返还这些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专利权的权利包括哪些
关于专利权所包含的相关权利内容,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列举与说明:
首先是专利申请权,值得关注的是,并非所有类型的事物都有资格申请专利,而是仅限于具备创新性、实用性以及美观性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等领域;
其次是专利独占实施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独自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或产品;
然后是专利转让权,作为主要的知识产权交易方式之一,专利转让权赋予了专利权人灵活处置自身权益的机会;接下来是专利许可以及专利权所包含的其他权利。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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