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驾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在所述情况下,倘若试验驾驶之车辆得以顺利通过始年及安全认证,且试驾人亦持有相应的合法驾驶执照及资格证照,那么实则应由参与此次事故的驾驶者(即试驾员)依据事故相关责任依法进行经济赔偿。反之,若用于试验驾驶之车辆未曾取得有效的行驶证照,或是试驾员并未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那么应当由提供该试验驾驶车辆的一方的试驾员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起连带的赔偿责任。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首先,如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则需对此承担全责;
其次,若因双方甚至多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需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影响及其过失的严重性,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最后,若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且此事故被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则各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试驾车事故谁责任
在试驾车辆期间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其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应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当由汽车制造商先行进行赔付,赔偿额度上限应当以其相关法规为准;
其次,若赔偿费用依然存在缺口,那么经销商以及试驾人员将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来分担剩余的赔偿责任。在试驾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事故,无论是试驾人员还是汽车销售商,均需遵循侵权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过失程度来确定各自的责任。
至于如何具体地确定责任归属,这就需要考察汽车销售商在试乘试驾活动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由于汽车销售商作为经营者,他们有义务确保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在试驾环节中,他们必须履行审查驾驶执照、合理提醒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基本保障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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