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不付租金也不搬走怎么办
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首先,我们建议根据各位双方在签署租赁合同时所设定的条款进行有效解决。若租户未能按期支付租金,这是否会构成违反预定之合同义务?作为房东,是否能依据此情况提前终止合同?以及,在合同终止之后,又该如何妥善处理房屋的归还事宜并对相关费用进行清算呢?紧接着,如果双方尚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或是在合同中未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那么房东有权依照法定的留置权来处理此事。
具体来说,就是在第三方公正人士的见证之下,开启房屋的门锁,将租户的个人物品暂时存放于某一指定地点,或者直接从房屋内搬运出来进行保管。待到租户归来并对相关费用进行结算完毕之后,再将这些物品归还给他们。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第(四)项也同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二、租房不到期退房剩余租金能退回来吗
当租赁房屋的合约签署完成之后,若产生了违约行为,相关的租金是否能够得到退还这一问题难以进行准确定论。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在相关的租赁合约当中,对于租赁期间内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可能造成的违约责任做出了详细且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在此前提下,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同意在这种情况下退还剩余的租金余额,那么相应的租赁双方无疑应当依照这些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若是在合同之中并未对此类情况给出详尽的说明或者明确的同意可以退还部分或全部租金,此时租户就需要与出租方进行深入的沟通协商,以便共同寻找出合适的方式来处理因提前终止租赁而导致的剩余租金的退还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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