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遵循我国关于诉讼费用收取方面的政策规定,若因债务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相关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然而,若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理,则律师服务费用需由委托人自行承担。除非在诉讼过程中,胜诉方自愿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否则均由败诉方承担。特别地,在商业活动的法律纠纷之中,如果某一方成为被告后,有意聘任律师为其辩护并在最终战胜了原告,那么这位被告便有权主张让原告支付这笔律师代理费用,这种行为亦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即法律保护某个一方当事人支付另一方当事人为了成功审理案件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费用)。据此,在处理债务纠纷时,我们即可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请求败诉方承担诉讼中的律师代理费用这一诉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镇海区看守所周末是否律师会见
于周末的特定时段内,律师有权进入看守所探视在押人员。对于已经被羁押的人士而言,只要其所在案件经过了办案机关的同意,以及得到公安部门的批准,便可与家属进行书信往来及面对面的交流。
同时,在提起诉讼前,任何涉嫌违法者都有权利与有关的律师进行会面交谈。若犯罪嫌疑者无法承担个人聘请律师所需的费用,法院也会根据情况指派辩护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关于逮捕后的侦查阶段中,律师需要多长时间见一次嫌疑犯这方面并无具体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时需手持工作证件以及专用介绍信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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