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不动产更名为转移登记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在进行夫妻房产更名程序之前,必须已依法取得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书。启动该程序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务必齐聚一堂,共同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至于整个办理程序所需提交的各种证件,则会因为所涉及房屋的特性各异而有所不同。详细列举如下:
(1)若涉及房改房,需向原售房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明确阐述由于供暖需求等原因,同意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配偶姓名;
如若涉及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撰写变更申请,并简要陈述变更理由;
(3)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查验原件);
(4)提供夫妻双方关于共有的房屋达成的协议;
(5)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
(6)如涉及房改房,还需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以备查验原件);
(7)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附图及登记表复印件。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夫妻不知情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妻子或丈夫其中一方欠下债务,另一方若对其毫不知情,关于这笔债务是否需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具体应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第一种情况是,倘若这笔债务确实存在,然而已遭对方接受认同,那么这便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应当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其次,如果其中一方在于婚姻存续阶段内,以个人身份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那么这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内,同样应该由双方共同负担还款义务。
再者,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它仍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最后,众所周知,若这笔债务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是以个人身份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外所负的债务,那么这便不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无需双方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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