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投资领域中,男方父母为购房事宜所支付的款项,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完成的,且并未明确表明这笔费用属于对男女双方的赠与,那么这笔费用即可被理解为对男方父母亲生子女的个人赠与,女方则不能享受拥有这部分财产的权利。
反之,如果这笔款项是在婚后由男方父母直接支付或者通过其他间接方式进行了资金注入,但又未有明确表达出仅仅局限于单方面的赠与意向,那么这笔费用应被视为对整个夫妻关系的赠与,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并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均分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男方父母首付,夫妻共同还贷款怎么处理
若一方家长提供购房的首次支付款项,且产权证书以其子女的名义进行登记,而夫妻双方则共同承担剩余贷款的偿还责任。在此种情境之下,首期支付款项可视为仅向出资方子女作出的赠与。当面临离婚纠纷时,该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对于首付款项则应当明确地划分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资产,不得在离异时分割。
至于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因此在离婚过程中无法进行分割处理。
最后,我们对此事作以下特别提醒:无论离婚后按揭房屋的归属为何,尚未偿清的贷款都将被视为房屋产权人一方的债务负担。如果夫妻双方决定将房产分割给其中一方,那么还需前往银行办理贷款人变更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男方父母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以及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事项,在离婚之时的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具体分析与判断。如果该首付是在结婚前由男方父母支付,而这一行为并没有被明确说明是对丈夫和妻子双方的赠与的话,一般可以理解为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那么作为妻子的一方,她并没有权利对此部分进行分割。然而,如果首付是在婚后才由男方父母支付的,或者虽然这一行为没有被明确说明为是对任何一方的单方面赠予,但实际上是应该被认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在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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