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是哪些主体
首先,对于原告方来说:
1.在公民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毁的事件中,作为受害者的公民本人有权提起诉讼;
2.若受害者身份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领导、机关主管以及民间团体会员等社会组织性质的主体,这些单位同样拥有起诉权;
3.如果受害人为缺乏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或受限制行为能力(如老年人),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能够以他们的名义代为进行后续程序(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启动工作;
4.在受害者不幸去世后,其近亲家属也有权代替逝者以类似方式提出索赔要求;
5.若国家财产及集体资产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检察机关可在进行公诉的同时,一并发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对于被告方而言:
1.由法院判决确认为罪犯或罪犯的监护人应当对刑事行为后果负有相应法律责任的时候,他们在此范畴内可能成为被告;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尚未受到任何刑事惩罚并非唯一的被告人可对其行为负起民事赔偿责任;
3.已经执行死刑的罪犯所遗留的遗产继承人,或者案件审理完毕之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可能成为被告;
4.除上述情况外,仍存在那些对刑事被告人所犯下之罪行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机构与人员。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6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二、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时候提出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截止时期是自刑事案件立案之后至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第161条明文规定,若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及此项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时,二审法院有权对此事进行调解处理,并应当提醒当事人可于刑事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另行发起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一方:1.在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包括自然人、法人及社会团体在内的各类主体都有权发起法律诉讼程序;2.对于那些因年龄、疾病等原因而无法独立行使诉权的人而言,他们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事宜;3.若受害人身故,其近亲属亦有权利以自己名义为之进行索赔;4.涉及国有或者集体资产遭受损失的事件时,检察机关同样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力。被告一方:1.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实施犯罪行为的罪犯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其中部分参与者并未受到刑事处罚,但他们仍需对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负起相应责任;3.当罪犯身亡之后,其遗产继承人有可能被追加为被告,并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4.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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