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内地的民事诉讼案件领域,一旦涉及有受害者利益的诉讼出现,当事人有权申请对相关案件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中国的司法职能单位,如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接到此类诉讼请求后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根据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如果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因相关紧急状况,如果不尽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恢复或补偿的情况发生,可向保全财产的所在地区、被上诉人居住地或是对该案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或仲裁申请之前,向上述机构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然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将可能面临裁定拒绝申请的结果。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担保存款是财产保全措施中的重要部分之一,这主要是因为法律预期若财产保全申请出现错误,申请人通过提供担保物、定金等方式来及时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财产损失。对于申请人应如何提供担保,中国《民事诉讼法》只明确了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申请保全的金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财产保全措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当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时,能够用担保物、担保金等及时赔偿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如何提供担保,民诉法仅规定在采取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二、诉前财产保全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吗
在涉及婚姻家庭方面,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亦能获得法院的保全许可。只要存在对于本案具有利益相关性的人士,无论是在起诉之前或是在起诉之后,为了确保未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以顺利地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因纠纷而蒙受潜在或实际的损失,皆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此外,如果利害关系人由于事态紧急,若不能及时提出保全申请,将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他们便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然而,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当中国大陆地区的民事诉讼案涉及到受害者利益时,当事人有权主张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检察院与法院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来妥善处理此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如因面临突发事件急需采取即时资产保全行动,可以向相关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其中,担保存款作为担保的核心要素,旨在应对可能出现的申请错误导致的赔偿责任。法律明确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与申请保全金额等额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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