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入股需要承担亏损吗
在关于技术入股需承担亏损这一问题上,其所应承担之风险的界限已参照所入股公司或实体之性质而有所明确规定。若技术投资方为参与合资经营的合伙企业成员之一,则其须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然而可通过将部分或全部相应技术成果作为财产进行分配以分担所遭受之亏损;如技术投资者者选择将资金投入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他们需要就技术成果所关联的财产数额承担因该公司遭遇损失导致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技术入股需要承担亏损吗?
在入股过程中,技术入股的方式往往会被采用,那么关于这类股东是否需要承担亏损?答案无疑是肯定的。然而,这些股东所承担的亏损幅度以及责任范围则取决于所入股的企业类型。例如,若该股东选择加入合伙人企业作为其投资对象,他将有义务承担公司所有的负债负担,同时也有权通过他的技术成果财产权来分摊相应的亏损风险。但是,当技术入股于有限责任公司时,其需承担的责任范围则通常以他的技术成果所对应的财产数额为准,而且这种承担形式通常是直接且无条件的。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判定科技投入所需承担的资金损失风险的边界,首先要明确投资对象的法律性质。举例来说,若技术投资者属于合资经营类型的合作伙伴,他将被要求在整个公司运营过程中对所有产生的债务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然而可以通过分享技术创新成果来共同分担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如果技术投资者选择了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他就需要按照其所拥有的与技术创新成果相关的财产价值,来承担公司可能面临的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