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赠与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如下:赠与协议乃赠与人自愿将自身所持有的财产免费无偿馈赠与受赠人,并且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赠与这一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约;而赠与协议的签署方式可以选择纸质打印文本的书面形式,亦可依托口头表达或是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其他形态;
然而赠与人在其所馈赠之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实质性转移以前,是拥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的;但在此种情况下,经过公证机构公正过的赠与协议以及法律严禁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事业性质及道德义务意义的赠与协议,均不适用于上述特定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文规定,赠与协议乃是指一方当事人无偿地将其财产转交给另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接受该财产之契约关系。此外,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赠与协议还可以使用包括书面形式、口头方式以及其他法定形式等多种途径来进行签订执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赠与协议已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者属于有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义上应当履行的义务之赠与行为的范畴内,则赠与人在财产实际移交之前享有撤回赠与的权利将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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