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当事人信息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须为赔偿权益之归属人;若涉及到人身伤害方面,则原告应为受侵害人本身。请按照相关规定,详细记录补偿利益方的生日、性别、民族属性、职业、居所在址以及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对于涉及到单位财产损失的情况,则以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原告。而在涉及到死亡事件的赔偿案件中,赔偿权益方应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即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内的全体原告,同样需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他们的基本信息。
二、被告当事人信息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应为负有赔偿义务之人。除了按照相关规定记录被告的生日、性别、民族属性、职业、居所在址以及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之外,还需特别注明行驶证上所载明的车主信息。如果车主为自然人,同样需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他/她的基本信息;
同时,还需注明单位的注册地址。
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在提出诉讼请求时,请参照本网站诉讼指导专栏内的计算表格进行具体项目的填写。
四、事实与理由部分在这一部分,您需要详细阐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并对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简要陈述。
五、诉状落款部分在诉状落款部分,请由赔偿权益方亲自签署姓名或加盖公章。若涉及到人身伤害案件,则由受侵害人亲自签署;若涉及到死亡事件的赔偿案件,则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签署;若单位为原告,则由单位加盖公章。
关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及其诉讼地位问题:在不考虑交强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失时,理应由致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且该责任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然而,一旦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将基于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被保险人依法应对此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的责任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只要被保险人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定规则赔偿。因此,对于受害方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替代责任,所谓“有限”,是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超出部分,被保险人尚应按法律规定赔偿。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责任后,赔偿权利人与被保险人的因侵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公司已担责任范围内消灭。至于消灭程度,要视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失总额在责任限额内,全部消灭;若超出,则部分消灭。
二、起诉保险公司还是起诉车主
在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诉讼中,肇事者究竟会是司机、车主抑或是保险公司?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审慎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司机便是肇事者;但在另一些情境下,可能是车主或甚至是保险公司。通常而言,对这类事件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成为被告,即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列明的责任方进行确认便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在涉及到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案件处理过程中,原告作为权利享有者或者遭受侵害的主体,应当向法庭提供他们的相关个人资料和确认身份的证明文件。同时,作为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被告,也应详尽地记录自己的基本情况以及所使用车辆的车主信息。至于诉讼请求的表述应当清晰明了,并且可以参考相关网站提供的计算表格进行填写。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则需要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详细的陈述和解释。最后,在诉状的落款处,应当由赔偿权益方亲自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以示确认。对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我们认为,致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根据其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这其中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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