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建筑工程款项并签署欠条而引起诉讼的法律问题,其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案由的认定,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借款纠纷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两种不同的案由。在一种情况下,如果发包方尚未支付所规定的特定建设工程价款,并且该建设工程价款已经被明确确认且已达到清偿期限,那么承包方有权与发包方协商将该工程进行折价处理,并对折价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拖欠工程款起诉流程
当面临工程欠款方面的纠纷时,进行详尽的起诉程序如下所示:首先,需要明确选择起诉的被告方,在提出诉讼请求之际,仅需确定好发包人或承担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一位当事人便可。其次,向法院递送书面起诉申请书的同时,务必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准备相应份数的起诉书复本。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您应当向法院提供与之相关的各项证据材料。第三,立案庭将在当事人完成必要的手续以及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之后,在长达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事宜进行审查批准,处理立案手续。最后,自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算,各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预先缴纳案件的受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关于因拖欠建筑工程款项以及相应的欠条所引发的法律诉讼中,尤为显著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对案由进行甄选,以适应具体的个案情况。在面对发包方未能如期履行支付特定建设工程款项的义务并且已经得到确认、同时该债务也处于逾期状态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与发包方磋商探讨采取以商定的折扣价格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同时承包方还应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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