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打了欠条什么案由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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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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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建筑工程欠款及欠条引发的诉讼,争议焦点在于案由选择,可适用借款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发包方未支付特定建设工程价款且已确认并到期时,承包方可协商折价处理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拖欠工程款打了欠条什么案由

一、拖欠工程款打了欠条什么案由

关于拖欠建筑工程款项并签署欠条而引起诉讼的法律问题,其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案由的认定,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借款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两种不同的案由。

在一种情况下,如果发包方尚未支付所规定的特定建设工程价款,并且该建设工程价款已经被明确确认且已达到清偿期限,那么承包方有权与发包方协商将该工程进行折价处理,并对折价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拖欠工程款是否可以劳动仲裁

关于拖欠工程款项的争议,当事人是不得申请劳动仲裁的,然而,并未明确规定不可申请其他类型的仲裁方式进行解决。

由于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员工与其雇主之间因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而拖欠工程款项的纠纷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并非雇主和员工,故该等人士之间的纠纷无法寻求劳动仲裁来解决。

解决此类争议的适宜途径为: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普通商事仲裁机构提交申办请求。

如果工人遇到的问题是由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导致其工资未能得以妥善结算所致,那么工人可将发放工资的用工单位、转包方以及发包方列为共同被告,向当地民众法院发起正式诉讼,并期望通过审判程序使发包方对其拖欠工程款部分承担最后的还款责任。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拖欠工程款打了欠条什么案由”,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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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打了欠条什么案由
关于建筑工程欠款及欠条引发的诉讼,争议焦点在于案由选择,可适用借款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发包方未支付特定建设工程价款且已确认并到期时,承包方可协商折价处理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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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怎么打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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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该怎么打欠条
与一般欠条写法并无区别,在欠条中写明是拖欠工程款的欠条就可以。如:__欠__人民币___元,大写___圆整。___因___暂时不能归还,写此欠条。必须一个月之内(30天)还清,不付利息;一个月不还加利息,月息5分(月利率5%)(此处为举例,约定有利息的、约定多少写多少,注意利率要在法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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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拖欠工程该怎么打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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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程款欠条怎么打
居中写明欠条标题,在正文写清楚欠款的原因,拖欠工程款的数额,还款时间、方式等基本内容,结尾的部分要写清楚借款人的详细信息,写欠条的时间,以下内容将详细介绍公司拖欠工程款欠条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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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怎么打欠条有效
为解决建筑施工中工程款拖欠问题,建议使用有效公正的欠条格式。完善的工程款欠条应包含:欠款方身份信息;大小写明确的欠款金额;清晰的欠款缘由;还款期限;若有利息约定,写明利率;欠款方签名、按指纹及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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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的起诉费由哪个支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拖欠工程款的起诉费由哪个支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拖欠工程款的费由谁支付<br/>拖欠工程款的费由原告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方负担。<br/>如何进行工程款拖欠诉讼<br/>一、诉讼时间的掌握<br/>企业应选择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br/>二、提讼的必要条件<br/>1、准确选择被告。<br/>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br/>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br/>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br/>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br/>4、诉讼请求的范围。<br/>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br/>三、重视诉讼保全在诉讼中的作用<br/>如何保证诉讼胜诉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呢?关健的一步是必须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何谓诉讼保全呢?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之所以在诉讼实践中重视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从而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的生效判决便有可能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根本无法得到实现。<br/>四、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己方<br/>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br/>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br/>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br/>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br/>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br/>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br/>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br/>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br/>五、针对发包方以工期和质量问题提出的反索赔从多角度进行抗辩<br/>在追索工程款的诉讼中,被告发包方提出反诉的最常见的理由无非两点:<br/>第一是工期问题,证明承包方迟延竣工使其造成损失;<br/>第二,是工程质量,即某些方面存在质量瑕疵或未完工等。针对第一个问题,可从以下多个角度予以发掘加以抗辩:<br/>1、发包方是否有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筑行业发包方普遍存在的通病,如有证据予以证明其迟延支付,则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可顺延工期。<br/>2、发包方有无出图时间拖延。因为承包方只能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如果发包方的出图时间拖延,势必造成承包方无法按计划进行施工,也很可能会停工待图,工期也必然延长。<br/>3、发包方有无单方面设计变更。因为发包方单方面的设计变更,很可能会造成承包方的施工计划受到打乱,返工、改造,也会使工作量增加,直接造成工期延长。<br/>4、发包方有无额外增加工作量。工作量增加无疑可使承包方顺延工期。<br/>5、发包方的图纸会审时间有无拖延。因为图纸的会审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承建单位参加,如因发包方单方面拖延,无疑会影响工期。<br/>6、发包方的供料是否及时,有无经常变动。因为供料的不及时和变动都必然会影响工程进度,进而影响工期。<br/>针对工程的质量问题,认为可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抗辩:<br/>1、是否是由设计方面的缺陷造成的。因为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上的错误或疏漏将一开始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如结构设计上的错误将直接带来建筑物沉降、裂缝等结构性缺陷。如果是这一原因造成,承包方不用承担责任。<br/>2、是否属于发包方提供的材料缺陷或发包方自己分包的工程质量缺陷所引起。<br/>3、是否属于使用不当所引起。因为随着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趋多样和复杂,对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维修显得越来越重要,使用或维修不当都可能造成建筑物的重大损害。<br/>六、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br/>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承包方往往没有提起代位权诉讼,而是直接发包方,由判令发包方偿还所拖欠承包工程款,在执行过程中承包方往往发现发包方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br/>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对此,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即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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