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具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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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判人员、检察官及侦查官员应遵循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明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罪行。严禁刑讯逼供、威胁、诱导、欺骗等不正当取证手段。保障公民提供证据的客观环境,除非特殊情况,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具体是谁

一、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具体是谁

审判人员、检察官及侦查官员务必遵循法定程序,搜集能明确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是否有罪,罪行严重程度如何等各类证据。严厉禁止对嫌犯采取刑讯逼供手段,也不准采用威胁、诱导、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进行取证;严禁强迫任何人士证实自身有罪。必须确保所有与案件相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都享有客观且充裕的提供证据的环境条件;除非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方可吸纳他们参与协助调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怎样的

在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遵循这样的准则:仅凭被告人口供而无其它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对其进行处罚;反之,倘若没有被告人口供,但所有证据都确凿且充分,同样可据此判定被告人犯有罪行并予以相应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审判人员、检察官以及侦查官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合法和公正的方式收集各类证据,以便精确地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在此过程中,严禁采取任何非法的行为如刑讯逼供、恐吓、引诱、欺诈等方式去获取信息。同时,要确保公民在提供证据时能够处于一个客观、公正的环境之中,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否则不应强制要求他们自我证明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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