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情况中,我们需要做更为详细和深入的分析:首先,在存在一宅居住两户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是可以继续提出宅基地申请的。然而,在这个具有两户的宅基地之上,最后仅能有一个户籍登记的房子享有确权住宅用地的权益。其次,依据“一户一宅”的政策原则,只要满足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另外户籍登记者就可重新提出宅基地申请。
宅基地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住房权益而设立的,当同一户籍登记中有较多的人口数量,且他们必须实现分户以适应一个宅基地的需求时,就会出现所谓的“多户一宅”现象。
为此,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让位于同一宅基地上的其余家庭成员有资格申请并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二、农村宅基地房产过户四邻签字是必须的吗
无需如此。在农村宅基地房屋进行交易之时,并不强制要求周边四邻进行指界签字。确实存在个别情况下,由于历史遗留因素导致的农地宅基地发证不够规范,缺乏明确的数字化坐标,此时才会需要四邻协助指界,以便确定用地范围和明确权属界线。
然而,在完成地籍调查或土地确权之后,所有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宅基地,其四至边界均已在权证上详细标明,故无需再次通过四邻来确认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农村地区,对于一个宅院内有两个住户的情况,我们应该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关于产权归属的确切核实与确认。符合相应申请标准的另一户住户则可以按照程序再次提交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同时,原宅基地上只有一户能够真正享受到确权住宅土地权益。尊重并保护每一位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居住于此的多户家庭都具备获得新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从而保证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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