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证每日误工时间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提供以下三种类型的证据:
首先,是《病历》或《出院小结》。医院所出具的这些文件通常应成为用于确认误工时间的主要依据。
其中包含了医疗机关基于病患状况而提出的建议性休养时长、需额外补充营养的需求以及需要特定人群进行护理等详细信息。
其次,《误工证明》也可作为有效的证据材料。该证明可由受损害人员雇佣单位开具,需要盖上公信力较高的单位公章。
最后,是《误工期司法鉴定书》,这是与误工期相关的司法鉴定文书的一种形式。我们可以向法律鉴定机构申请对误工期的具体长度进行评估,按照鉴定结果来最终确定误工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包含奖金吗
在交通事故法律纠纷当中,对于受伤人员所主张的误工费用中应该包括其绩效奖金等额外收益部分,这取决于受害人能否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奖金实际被这次事故给削减或损失掉了。我们国家最权威的最高人民法院经过长期查证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出了一套明确的关于交通事故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根据这套规范,误工费用实际上应依据受害人群体的实际误工时间和具体收入水平来予以衡量。众所周知,误工时间是从受害者开始接受治疗的那一刻起算,也就是从受害者接受医疗机构树状开具的诊断书或检查报告认可的时间段开始计时。
同时,若受害者因遭受重伤而导致无法恢复劳动能力,那么他们的误工时间便可享受到延长到规定残疾评定时日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论证每日误工时间的确凿性时,需要提供以下三种类型的证据以证其真实可靠:首先,是由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历》或《出院小结》,其中包括了医生对于病人休息修养、营养补给以及护理照顾方面的具体建议与指导;其次,是雇佣方单位所提交的《误工证明》,这份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以强调其有效性;最后,是经由合法的法律鉴定机构所作出的《误工期司法鉴定书》,这是对误工期做出评估和认证的权威文件,为误工时间的认定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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