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税速算扣除是怎样计算的
0被视为第1级别的速算扣除数;
2级速算扣除数则由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元至9000元之间时,按照10%的税率计算得出,即3000元×(10%-3%)=210元;
3级速算扣除数则是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在12000元至36000元之间时,按照20%的税率计算得出,即12000元×(20%-10%)+210元=1410元;以此类推,
4级速算扣除数为25000元×(25%-20%)+1410元=2660元;
5级速算扣除数为35000元×(30%-25%)+2660元=4410元;
6级速算扣除数为55000元×(35%-30%)+4410元=7160元;
7级速算扣除数为80000元×(45%-35%)+7160元=15160元。这里所提到的“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从综合所得中获取的收入,在每个纳税月份内,将其收入金额减去5000元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之后的剩余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个税速算扣除数怎么算
关于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的计算方法为:首先,计算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以员工薪资收入总额减去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起征点(即5000元人民币)的数额;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之间的关系,即可得出相应的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针对这方面的设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第四季度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一条明确述及了有关规定。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关于速算扣除数的计算方法,我们可以将其公式进行简略化,即:速算扣除数=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上下级税率之间的差别值+上级速算扣除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尤其需要关注税率等级的变动情况,确保能够准确地计算出相应的速算扣除数。这个数值对于纳税人最终应缴纳税费金额的大小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因此在进行计算时务必保证精度的精准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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