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去自首算是自首吗
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是否构成自首之问题,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剖析。据该条款明文规定,有罪之人在案件发生后能够立即自行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行为的,应视为自首。若犯罪嫌疑人在遭遇刑事强制措施之时,例如处于取保候审阶段,能迅速自行投案且真实而完整地交代自己犯下的罪行,那么此类情况便满足了自首的所有条件,故可被认定为自首。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选择自首,这往往意味着司法机关早已掌握了他的犯罪证据和事实,因此可能并不适用于上述法条中所提及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规定。尽管如此,但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依然符合自首的实质性要求,司法机关在量刑过程中可以将此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依法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总而言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取保候审期间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是完全可以被认定为自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取保候审去婆家怎么办
此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若警方并无确切证据,将无法对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措施,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警方在实施刑事拘留时,必定已经具备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其次,如果警察局方面不同意进行取保候审,有可能是潜在嫌疑人并不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间内自动投案并坦白罪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将此理解为自首行为。即便法院已经掌握了相关证据,但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仍然符合自首的法律要件,可以获得相应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投案并坦白罪行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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