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留山自留地归谁所有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自留山及自留地普遍赋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权益。所谓自留山,即已经被分配给各家农户的具有自然资源属性的土地,其性质属于尚未充分开发利用的土地类别。而自留地则是国家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期间,为了确保广大农民的基本生存需求所提供的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土地,其性质可以视为国内提供的一种土地补贴福利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自留山证与林权证有什么区别
作为法定公认的权益,对森林及林地所拥有的权利范围极为广泛。
其中涵盖了对于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与处理权,以及对应于林地的使用权。就我国而言,绝大多数的森林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而针对机关、团体、军队、学校、工厂、矿山、农园、牧场等各类企事业单位,他们在特定的地方所种植的全部树木将归属种植单位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所营造出的林木,收益的支配权则是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安排。对集体所有制单位所营造的林木,所有权自然归属该集体所有。
同时,农民在自己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地以及集体组织特定分配地点种植的树木,也都是归农民本人所有。在此基础上,集体或个人若承包了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并成功造林,如果承包合同又额外做出了其他具体的条款约定,那么便应当遵循协议约定执行。
至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者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及其所占用的林地,亦或是其他各部门、单位所拥有或使用的林木,都应该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相应的林权证书,并且进行登记造册,这也是为了明确与保障这些树木及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