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款所述,驾驶员超过规定时速过快驾驶机动车,若其严重程度已经达到了法律标准,便可被视为一种危险驾驶行为,此乃危险驾驶罪的具体表现之一。基于此,我们须明确理解,超速驾驶在某些特定情境下,确实有可能导致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超速算重大过失吗
这取决于交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判定结论。如果被判定为负有主要责任,那么便可毫无疑问地确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具体来说,如果驾驶员的超速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由于超速引发了交通事故,只要超速行为直接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那么超速的驾驶员一方将对事故负全责;反之,如果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过错是由双方共同引起的,则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照相应的比例来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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