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调查部门对合同诈骗案件完成立案手续之后,实施刑事拘留措施时所依据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拥有确凿有力的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违法行为;
其次,犯罪嫌疑人存在扰乱公安机关正常侦查活动或毁灭、篡改关键证据的可能性;
最后,犯罪嫌疑人还需具备继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潜在风险。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和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经侦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对于涉及到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往往会遵循以下几个关键点作为立案的标准:
首先,行为人是否存在着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者故意掩盖真实情况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再次,行为人是否在签订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
最后,行为人所获取的财物价值是否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一般来说,这个规模被认定为超过五万元人民币。只要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公安机关便有权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经济侦查部门对合同诈骗类案件正式立剖之后,刑事拘留的条件便包含了以下三个要素:其一为具备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嫌疑犯确实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其二则是考虑到嫌疑人存在干扰调查或者销毁证据等潜在风险;最后便是担忧嫌疑人将继续从事犯罪活动并对此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施行刑事拘留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推进以及案件得以恰当、公正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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