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作为贪污受贿罪案中的从犯,通常会比主犯面临更为轻微的刑事制裁。而在判决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其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所起的角色、案件情节的严重性以及其悔过自新的决心和诚意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评定。若从犯能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并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显著的立功表现,被告人有望获得相应的从宽或者减轻处罚。
至于最终的量刑标准,则应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规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公职人员受贿罪能否减刑
若罪犯在监狱生活中表现出积极配合的态度,并且满足相关规定,便可依法提出减刑申请。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需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管制度,接受各类教育与改造活动,以求能够真心悔过并取得改造成果,或是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显著立功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减刑的适用范围通常仅限于被判处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
此外,在实行缓刑后,必须确保罪犯在回归社会后不再对他人构成威胁。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公职人员受贿案件中,对于从犯的判刑相对于主犯通常会较为轻微。而在具体量刑时,法院将根据从犯所扮演的角色、犯罪情节、以及其是否有真诚悔过表现进行全面评估。若从犯能主动退还赃款并立下功劳,则可能获得从宽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然而,最终的量刑结果仍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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